政策法規

自然資(zī)源部 國家保密局關于印發《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gōng)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的通知(zhī)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zī)源主管部門、保密局,新疆生(shēng)産建設兵團自然資(zī)源局、保密局:

現将《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gōng)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然資(zī)源部 國家保密局

2020年6月18日  

 

第一(yī)條  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gōng)作國家秘密包括:

(一(yī))絕密級事項

1.洩露後會對國家安全、利益和領土主權及海洋權益造成特别嚴重威脅或者損害的;

2.洩露後會對國家重要軍事設施、國家安全警衛目标造成特别嚴重威脅或者損害的;

3.洩露後會對國家整體(tǐ)軍事防禦能力造成特别嚴重威脅或者損害的。

(二)機密級事項

1.洩露後會對國家安全、利益和領土主權及海洋權益造成嚴重威脅或者損害的;

2.洩露後會對國家重要軍事設施、國家安全警衛目标造成嚴重威脅或者損害的;

3.洩露後會對國家整體(tǐ)軍事防禦能力造成嚴重威脅或者損害的;

4.洩露後會對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造成嚴重損害的。

(三)秘密級事項

1.洩露後會對國家安全、利益和領土主權及海洋權益造成威脅或者損害的;

2.洩露後會對國家重要軍事設施、國家安全警衛目标造成威脅或者損害的;

3.洩露後會對國家局部軍事防禦能力造成損害的;

4.洩露後會對國家測繪地理信息核心技術水平、知(zhī)識産權保護造成損害的;

5.洩露後會對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造成損害的。

第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gōng)作中(zhōng)涉及其他部門或者行業的國家秘密,應當按照相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定密。

第四條  本規定由自然資(zī)源部和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五條  本規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3日國家測繪局、國家保密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測繪管理工(gōng)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的通知(zhī)》(國測辦字〔2003〕17号)同時廢止。

附件:

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gōng)作國家秘密目錄.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