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地圖管理條例

《地圖管理條例》爲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産業健康發展,爲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shēng)活服務,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

《地圖管理條例》經2015年11月11日國務院第111次常務會議通過,于2015年11月26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yī)章 總則

第一(yī)條  爲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産業健康發展,爲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shēng)活服務,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從事向社會公開(kāi)的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以及監督檢查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地圖工(gōng)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主權、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衆生(shēng)活的原則。

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圖工(gōng)作的統一(yī)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fēn)工(gōng),負責有關的地圖工(gōng)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工(gōng)作的行政部門(以下(xià)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圖工(gōng)作的統一(yī)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fēn)工(gōng),負責有關的地圖工(gōng)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tǐ)應當加強國家版圖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國家版圖意識教育應當納入中(zhōng)小(xiǎo)學教學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确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

第六條  國家鼓勵編制和出版符合标準和規定的各類地圖産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學技術創新和産業發展,加快地理信息産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促進地理信息深層次應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zī)源共建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kāi)放(fàng)共享。

第二章 地圖編制

第七條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zī)質證書(shū),并在資(zī)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内開(kāi)展地圖編制工(gōng)作。

第八條  編制地圖,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标準,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内容表示的規定。

地圖上不得表示下(xià)列内容:

(一(yī))危害國家統一(yī)、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于國家秘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第九條  編制地圖,應當選用最新的地圖資(zī)料并及時補充或者更新,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稱及相互關系,且内容符合地圖使用目的。

編制涉及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國界的世界地圖、全國地圖,應當完整表示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疆域。

第十條  在地圖上繪制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zhōng)國曆史疆界、世界各國間邊界、世界各國間曆史疆界,應當遵守下(xià)列規定:

(一(yī))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國界,按照中(zhōng)國國界線畫法标準樣圖繪制;

(二)中(zhōng)國曆史疆界,依據有關曆史資(zī)料,按照實際曆史疆界繪制;

(三)世界各國間邊界,按照世界各國國界線畫法參考樣圖繪制;

(四)世界各國間曆史疆界,依據有關曆史資(zī)料,按照實際曆史疆界繪制。

中(zhōng)國國界線畫法标準樣圖、世界各國國界線畫法參考樣圖,由外(wài)交部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拟訂,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

第十一(yī)條  在地圖上繪制我(wǒ)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應當符合行政區域界線标準畫法圖、國務院批準公布的特别行政區行政區域圖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行政區域界線标準畫法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拟訂,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

第十二條  在地圖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第十三條  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應當依法使用經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測繪成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益性地圖,供無償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集與地圖内容相關的行政區劃、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設施、居民點等的變更情況,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更新資(zī)料。

第三章 地圖審核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地圖審核制度。

向社會公開(kāi)的地圖,應當報送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但是,景區圖、街區圖、地鐵線路圖等内容簡單的地圖除外(wài)。

地圖審核不得收取費(fèi)用。

第十六條  出版地圖的,由出版單位送審;展示或者登載不屬于出版物(wù)的地圖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載者送審;進口不屬于出版物(wù)的地圖或者附着地圖圖形的産品的,由進口者送審;進口屬于出版物(wù)的地圖,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出口不屬于出版物(wù)的地圖或者附着地圖圖形的産品的,由出口者送審;生(shēng)産附着地圖圖形的産品的,由生(shēng)産者送審。

送審應當提交以下(xià)材料:

(一(yī))地圖審核申請表;

(二)需要審核的地圖樣圖或者樣品;

(三)地圖編制單位的測繪資(zī)質證書(shū)。

進口不屬于出版物(wù)的地圖和附着地圖圖形的産品的,僅需提交前款第一(yī)項、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還應當提交保密技術處理證明。

第十七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xià)列地圖的審核:

(一(yī))全國地圖以及主要表現地爲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

(二)香港特别行政區地圖、澳門特别行政區地圖以及台灣地區地圖;

(三)世界地圖以及主要表現地爲國外(wài)的地圖;

(四)曆史地圖。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主要表現地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内的地圖。其中(zhōng),主要表現地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範圍内不涉及國界線的地圖,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第十九條  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gōng)作日内,作出審核決定。

時事宣傳地圖、時效性要求較高的圖書(shū)和報刊等插附地圖的,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gōng)作日内,作出審核決定。

應急保障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地圖的,應當即送即審。

第二十條  涉及專業内容的地圖,應當依照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審核依據進行審核。沒有明确審核依據的,由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20個工(gōng)作日内提出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地圖審核的期限内。

世界地圖、曆史地圖、時事宣傳地圖沒有明确審核依據的,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商(shāng)外(wài)交部進行審核。

第二十一(yī)條  送審地圖符合下(xià)列規定的,由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并注明審圖号:

(一(yī))符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标準,完整表示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疆域;

(二)國界、邊界、曆史疆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地名等符合國家有關地圖内容表示的規定;

(三)不含有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号應當在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網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tǐ)上及時公告。

第二十二條  經審核批準的地圖,應當在地圖或者附着地圖圖形的産品的适當位置顯著标注審圖号。其中(zhōng),屬于出版物(wù)的,應當在版權頁标注審圖号。

第二十三條  全國性中(zhōng)小(xiǎo)學教學地圖,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外(wài)交部組織審定;地方性中(zhōng)小(xiǎo)學教學地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定。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載、銷售、進口、出口不符合國家有關标準和規定的地圖,不得攜帶、寄遞不符合國家有關标準和規定的地圖進出境。

進口、出口地圖的,應當向海關提交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号。

第二十五條  經審核批準的地圖,送審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免費(fèi)送交樣本。

第四章 地圖出版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圖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對地圖出版違法行爲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出版單位從事地圖出版活動的,應當具有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地圖出版業務範圍,并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出版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在出版物(wù)中(zhōng)插附經審核批準的地圖。

第二十九條  任何出版單位不得出版未經審定的中(zhōng)小(xiǎo)學教學地圖。

第三十條  出版單位出版地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圖書(shū)館、中(zhōng)國版本圖書(shū)館和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免費(fèi)送交樣本。

第三十一(yī)條  地圖著作權的保護,依照有關著作權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開(kāi)展地理信息開(kāi)發利用和增值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服務行業的政策扶持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向公衆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傳标注和地圖數據庫開(kāi)發等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zī)質證書(shū)。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從事互聯網地圖出版活動的,應當經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批準。

第三十四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将存放(fàng)地圖數據的服務器設在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并制定互聯網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數據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應當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并經用戶同意。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需要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應當公開(kāi)收集、使用規則,不得洩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戶的個人信息。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用戶的個人信息洩露、丢失。

第三十六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用于提供服務的地圖數據庫及其他數據庫不得存儲、記錄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内容。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發現其網站傳輸的地圖信息含有不得表示的内容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網絡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互聯網上傳标注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第三十八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對,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對在工(gōng)作中(zhōng)獲取的涉及國家秘密、商(shāng)業秘密的信息,應當保密。

第四十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信用體(tǐ)系建設,提高服務水平。

第四十一(yī)條  從事互聯網地圖服務活動,适用本章的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适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生(shēng)産、銷售、進口、出口等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xià)列措施:

(一(yī))進入涉嫌地圖違法行爲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複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zī)料;

(三)查封、扣押涉嫌違法的地圖、附着地圖圖形的産品以及用于實施地圖違法行爲的設備、工(gōng)具、原材料等。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圖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資(zī)源共享,方便公衆查詢。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标準和技術規範,加強地圖質量監督管理。

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生(shēng)産、銷售、進口、出口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地圖質量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地圖質量。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圖違法行爲有權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并爲舉報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xià)列行爲之一(yī)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yuán)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yuán)依法給予處分(fēn);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yuán)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yuán)的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yī))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爲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爲的舉報不予查處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爲。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測繪資(zī)質證書(shū)或者超越測繪資(zī)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事地圖編制活動或者互聯網地圖服務活動的,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送審而未送審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着地圖圖形的産品,可以處10萬元以下(xià)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需要送審的地圖不符合國家有關标準和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着地圖圖形的産品,可以處10萬元以下(xià)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向社會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y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審核不符合國家有關标準和規定的地圖未按照審核要求修改即向社會公開(kāi)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着地圖圖形的産品,可以處10萬元以下(xià)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zī)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zī)質證書(shū),可以向社會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弄虛作假、僞造申請材料騙取地圖審核批準文件,或者僞造、冒用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号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爲,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和附着地圖圖形的産品,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xià)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zī)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zī)質證書(sh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地圖的适當位置顯著标注審圖号,或者未按照有關規定送交樣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zī)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zī)質證書(shū)。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使用未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提供服務,或者未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内容進行核查校對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xià)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zī)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zī)質證書(sh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互聯網上傳标注了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xià)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降低資(zī)質等級、吊銷測繪資(zī)質證書(shū)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zī)質證書(shū)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軍隊單位編制的地圖的管理以及海圖的管理,按照國務院、中(zhōng)央軍事委員(yuán)會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95年7月10日發布的《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同時廢止。